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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5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30岁,汉族,水口海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欧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5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全,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甲与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航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欧敏和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7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2007年10月18日原告在柳州交通银行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取出人民币6万元存入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内。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直到目前仍没归还。原告认为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但被告得到原告6万元现金是不争的事实,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原告受损失,被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得6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

原告李某甲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举证期间内出示了下列证据:

(1)交通银行柳州城站支行2007年10月18日个人(取款)回单,证明原告2007年10月18日从交通银行柳州城站支行取6万元现金的事实。

(2)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10月18日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07年10月18日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内存入6万元现金的事实。

被告刘某某则辩称,原告起诉的6万元,既非借款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原告给付的彩礼。2007年国庆节后,原告夫妇以其儿子年龄偏大,农历2008年是“白头年”等为由,提出在200啄爸们淙佣钭侠氪挥姹醵醗榻;弧姹蚋敢赘磺煌ト廊荆槐馔嫉强铰⒌雍亲允勺涤遥ぜ怀Σ止煞じ停峋鎏コ律谑淦患姹桓尾硬⒓雍淖榈窕蓖苁嬖蚋痉锤爬粜嵫滋那笠嬖ǜ涔佣妥鹾e知悉被告的信用卡号,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告信用卡上打入了ⅲú涔悠妥鹾e告知尊重被告的意见,被告不参加婚礼,他们也不到信阳市来,但试癫估腔母5酢e与李某乙于200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是被告又添2万元,连同这6万元彩礼都用在为孩子办婚事上。2008年8月跞e生一女后,就遭到原告一家人的歧视,百般寻事无理取闹。2009年4月1跞e起诉离婚。原告见孩子的婚姻无法挽回,就于2009年5月11日起诉谎称这6万元是借款,是不当得利。纯属颠倒是非,无理缠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出示了下列证据:

(1)(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结婚证,以说明2007年10月18日原告给被告6万元彩礼,同年11月30日原、被告儿女登记结婚,2009年4月1跞e起诉离婚后,5月11日原告起诉要被告退彩礼的事实。

(ぃ酥跞e证言和调查张兴旺、张新卫和丁福新调查记录,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6万元现金系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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