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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4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阜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兴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芙蓉区金海家电批发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肖宏,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兴旺、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协议内容为由,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中山市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郭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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