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10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房山区X乡X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通州区X镇X村李某某家院门口,因拆迁工具被扣问题与李某某(男,65岁,通州区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某某对李某某殴打,致其面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蔡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人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依法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康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