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锦隆贸易公司鸿文经营部诉上海申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经营部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时间:2003-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8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隆贸易公司鸿文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路五号桥。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基元,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街。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上海锦隆贸易公司鸿文经营部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基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11月18日至2002年11月24日期间,上诉人向案外人上海市闵行区申浦建材商店(下称申浦店)购买水泥,因申浦店无货,就将被上诉人的水泥交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周敏龙、侯文成、刘辉在送货单上签收。被上诉人以在送货单上加盖被上诉人印章的形式来确认被上诉人与申浦店间的货款数量。2002年11月29日,上诉人以支票形式向申浦店支付货款,申浦店即将该支票交给被上诉人以结清其与被上诉人间的货款。此后,被上诉人持支票向银行兑现,遭银行退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9,000元及查档费人民币80元。

原审认为,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上诉人签发的银行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应为有效票据。持票人(即被上诉人)支付了对价,并经合法转让取得系争票据,故系正当的持票人。被上诉人有向上诉人主张给付票据款的权利,上诉人负有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据款的义务。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票据款人民币

49,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3.20元,由上诉人负担1,970元,被上诉人负担3.2元。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购买水泥,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时只认可申浦店,系争支票系由上诉人交给申浦店用于购货,该支票在形式上仅表现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系直接的票据关系人,并未出现转让人,原审认定“合法转让取得”无依据;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请求权,原审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立案,并作出处理,显属有误,应予纠正,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货物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开具的用于付款的支票有充分的理由,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承担给付票据款的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8日至2002年11月24日期间,上诉人向申浦店购买水泥,因申浦店无货,就将被上诉人的水泥交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周敏龙、侯文成、刘辉在送货单上签收。2002年11月29日,上诉人向申浦店交付支票一张,号码为(略),申浦店即将该支票交给被上诉人。此后,被上诉人持支票向银行兑现,遭银行退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上述系争票据出票人为上诉人上海锦隆贸易公司鸿文经营部,收款人为被上诉人上海申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经营部,票据金额为人民币49,000元,用途为水泥款。

本院认为,系争支票系上诉人为购买水泥而自愿开具,该支票形式完备、内容具体,属有效票据。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通过申浦店交付的该张支票后,已实际向上诉人提供了水泥,对此,有上诉人的经办人所签的送货单为证。被上诉人支付对价取得系争票据,其作为票据上的收款人,享有直接要求出票人(即上诉人)给付票据款的权利。上诉人虽有向申浦店购货的意向,但因申浦店无货可供,双方的购销关系未能建立,现上诉人以其系向申浦店购货为由否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票据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3.20元,由上诉人上海锦隆贸易公司鸿文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贾沁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印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