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2年11月10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2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豫x号自卸货车,沿S206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柏县X乡X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韩xx发生碰撞致韩xx受伤。韩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韩xx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x元,被害方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x、李xx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主动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