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特别授权),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番禺长江装饰不锈钢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大石所)。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军(特别授权),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特别授权),该厂职员。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芙蓉区乐家名居建材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长沙市芙蓉区乐家名居建材商行经理。
被告湖南旺德府装饰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矛(特别授权),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长江装饰不锈钢厂、倪某某、湖南旺德府装饰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倪某某认为本案涉嫌侵权产品“卫浴挂件”系其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乐家名居建材商行擅自粘贴广州市番禺长江装饰不锈钢厂合格证并对外销售,故申请参加诉讼,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也申请追加倪某某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卫浴挂件(双层)”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专利号为(略)。7。2005年12月13日,我公司认为湖南旺德府装饰建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中标60CM毛巾杆/702”侵犯了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该产品由倪某某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乐家名居建材商行供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223.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市芙蓉区乐家名居建材商行(业主:倪某某)支付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各项诉讼费用、诉讼开支补偿金2。7万元。
二、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广州市番禺长江装饰不锈钢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略)。7)的无效申请。逾期未撤回该无效申请,则由广州市番禺长江装饰不锈钢厂向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参加专利无效审查程序的各项费用开支2万元。
三、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不再就截止到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前与三被告间因本案专利权(专利号:(略)。7)发生的纠纷及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元,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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