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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3.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一六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3  当事人:   法官:詹駿鴻   文号:97年度補字第1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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