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4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丰台区X路X号一平房院,撬锁进院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人民币1200元及房产证等。
200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宣武区X胡同X号一出租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铁栅栏及屋门挂锁,入室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民币2400元。
2005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海淀区X镇X村庄子西路西X号,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捅开挂锁,盗窃被害人霍某某的人民币300元。
200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海淀区X街X号,翻墙入院,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人民币1020元
200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丰台区X胡同X号,趁院内无人之机,入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300余元及带坠项链1条、中华牌香烟1盒,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0余元,后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霍某某、刘某乙、徐某某陈述,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指纹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0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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