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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人城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中民三初字第5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怀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老人城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镇公园边。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桂东,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福建省老人城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城公司)因与被告李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人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桂东,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人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6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第(略)号“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并长期以来一直连续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此商标。经过多年努力,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销售网点,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而且每年投入巨资通过广告直接或间接地推广“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品牌,近几年来,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原告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然而,近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略).27h.com”网络域名,并且未经原告的授权在网页上使用了和原告注册商标“老人城”(图形及文字)相同的图形和文字,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此原告多次与之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老人城”(图形及文字)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略).27h.com”网络域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类证据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湖南省怀化市公证处(2006)怀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网上注册了“www.(略).27h.com”网络域名,并在网页上使用了和原告注册商标“老人城”(图形及文字)相同的图形和文字。

第二类证据原告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一组中国服装协会领导视察照片。

证明老人城公司和“老人城”服装品牌受到领导关注。

第二组公司负责人与形象代言人罗嘉良的合影照片。

证明老人城公司和“老人城”服装品牌受到明星关注。

第三组老人城商标黑白稿。

证明“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的外观形状。

第四组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

4—1企业简介

4—2公司厂区及办公环境彩图

4—3生产现场环境彩图

4—4生产设备台帐及彩图

4—5检验设备台帐及彩图

4—6产品介绍及产品彩图

以上证据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生产情况

第五组企业资质证明资料

5—1营业执照

5—2企业代码证

5—3商标注册证

5—4税务(国税)登记证

5—5税务(地税)登记证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企业资质及原告享有“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六组广告投入证明资料

6—1老人城商标产品投入广告量证明资料

6—2部分广告合同资料

6—3部分广告票据资料

6—4公司部分广告彩图

6—5附件:广告画册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投入巨资用于“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服装产品的广告宣传。

第七组公司获奖证明情况

7—1国家免检产品证书

7—2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

7—3泉州市知名商标证书

7—4福建名牌产品证书

7—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6其他荣誉及奖励证书

7—7公司登报表彰摘录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及“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曾多次获奖,在社会上享有知名度。

第八组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证明资料

8—1环评报告

8—2产品执行标准证

8—(略)—2005年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8—4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以上四份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系列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的认知度比较高。

第九组公司经济指标证明资料

9—(略)—2005年产量销售额证明

9—(略)—2005年利税证明资料

9—(略)年税收证明资料

9—(略)—2005公司资产负债表

9—(略)—2005年公司损益表

9—6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资料

以上六份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原告公司的产量、产值、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

第十组公司商标管理保护证明资料

10—1公司商标管理机构图

10—2商标管理制度

10—3商标管理人员配备

10—4创驰名商标举措及规划

10—5商标保护情况

10—6商标境外注册情况

10—7类似商标注册情况

以上七份证据证明原告重视对商标的管理和“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受行政保护的情况

第十一组公司产品销售证明资料

11—1使用“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产品早期销售发票证明

11—2销售网络示意图

11—3销售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11—(略)—2005年部分销售区域销售量证明

11—5全国各地部分专卖场地照片

以上五份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产品的销售情况

第十二组公司支持公益事业证明资料

12—1捐资助学奖牌

12—2其他捐助奖牌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热心公益事业,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www.(略).27h.com”网络域名属实,现原告提出请求,我愿意停止使用并自行撤销,至于原告请求认定第(略)号“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与我无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老人城公司是一家从事品牌男装生产经营企业,于2000年9月29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2001年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锦江群英时装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获准,商标证号为第(略)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主要包括服装等商品。同年,原告老人城公司受让“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获得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201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此予以备案。2004年2月,原告老人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类似“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获准。2004年9月原告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获准。

原告自生产、销售“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品牌服装以来,其国内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客户群不断增多,销售网点遍布全国,特许专卖店近500家,2003年—2005年,原告产量分别为140万件、190万件、260万件,销售额(略)万元、(略)万元、(略)万元。2005年度原告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税款(略)。01元,向地税局缴纳税款(略)。61元。2003—2005年,原告资产总额分别是(略)。86元、(略)。00元、(略)。00元,净利润分别是(略)。08元、(略)。00元、(略).00元。2006年4月25日,福建省石狮市X镇企业服务中心推荐原告参选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5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纺织服装商会推荐原告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生产、销售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服装产品获得了大量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2003年被中国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为“中国知名品牌”、入选中国名优产品;2003年12月6日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2004年、2005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福建省名牌产品”;2005年8月2日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5年12月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近年来,原告投入巨资对“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服装品牌进行了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原告在厦门永业广告公司制作的各种媒体广告费用2003年为177.3万元,2004年为351.69万元,2005年为546.27万元;在福建省蚶江闽星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各种媒体广告费用2003年为153.3万元,2004年为202.51万元,2005年为154.38万元;在石狮市华厦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各种媒体广告费用2003年为178.15万元,2004年为131.75万元,2005年为165.83万元;在卡丹奥思卡(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各种媒体广告费用2003年为116.29万元,2004年为266.5万元,2005年为438.61万元。从原告在上述四家媒体广告投入来看,原告在2003年的广告投入为625.04万元,2004年为952.05万元,比上年增长52.31%,2005年为1305.09万元,比上年增长37。08%。

2006年6月,被告李某某在网上注册“www.(略).27h.com”网络域名,并且未经原告的授权在网页上使用了和“老人城”(图形及文字)相同的图形和文字。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2006年6月23日,原告因此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愿意停止使用并撤销“www.(略).27h.com”网络域名,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诚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制作了(2006)怀中民三初字第5—X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签收,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ww.(略).27h.com”网络域名,承担诉讼费用,象征性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予以接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不再在判决主文中赘述。对于原告要求认定注册商标号为(略)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对“老人城”(图形及文字)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系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照以上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本案原告所持第(略)的“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自2000年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以来,连续五年来不间断地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产品畅销国内,设立了近500家专卖店,近三年来产量、销售额、利税、利润、资产总额均逐年上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先后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较高,因此,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案件事实的确认,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考虑到商标是否驰名,是与商标专用权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属于动态的事实,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存在着再次重新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的问题。故本院对“老人城”(图形及文字)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事实判断,适用个案认定的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第(略)号“老人城”(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在本院(2006)怀中民三初字第5—X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辉军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王文胜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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