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鲁某盗窃、抢劫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平刑初字第00321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平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状岗派出所状岗镇X村X-X号,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树成、代理检察员张秋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携带改锥、剪刀等工具,到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北侧,将事主李杰停放的1辆灰色解放牌小客车(车牌号:京(略))盗走,价值人民币(略)元。案发后,该车已起获发还。

2、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李刚、赵政(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盗窃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车,到北京市朝阳区X路口,将北京市政三公司用于围挡工地用的6张铁板盗走,价值人民币198元。案发后,被盗铁板已起获。

3、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驾驶盗窃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车,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万龙商场”施工工地,盗走工业用氧气瓶1个、乙炔瓶1个,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起获发还。

4、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驾驶盗窃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车,至北京市朝阳区X路“来广营乡政府俱乐部”施工工地,盗走工业用氧气瓶2个、乙炔瓶1个,共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起获。

5、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李刚等人,驾驶盗窃的灰色解放牌小客车,到北京市朝阳区X乡林萃西里X号楼前,将“德泓居”餐厅外辅助停车用的2个铁架子盗走,价值人民币54元。

6、2006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伙同戚兴伟(现在逃)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北京市东城区X街X胡同西口处,抢夺事主(略)(女,24岁,英国国籍,中文名:李瑛)挎在左肩上的白色布包,因李瑛不放手而强行将包抢走,李瑛被拽数米后摔倒,造成双手表皮擦伤、双膝软组织挫伤。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灰色摩托罗拉牌C117型手机1部及钱包、眼镜、化妆品等物,所抢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摩托罗拉牌C117型手机已起获发还。

2006年6月29日,被告人鲁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所参与的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事主李杰、李瑛的陈某,证人蒋海涛、薛某某、张某某、高某、潘某某、熊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余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刚、赵政的供述,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鲁某还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亦应惩处,并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合并处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因涉嫌抢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盗窃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某折价退赔“德泓居”餐厅人民币五十四元;退赔(略)(李瑛)人民币六百二十元(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铁铭

审判员王汇文

代理审判员白雪英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某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