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卓,湖南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卓,湖南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岳阳市赛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经营厂长。
委托代理人舒劲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市赛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某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柳春龙、代理审判员姚孟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卓,被告岳阳市赛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舒劲波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岳阳市赛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元。此款在2006年3月2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1030元,由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0元,岳阳市赛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波
审判员柳春龙
代理审判员姚孟君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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