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多),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尹XX(已判刑)和吝XX等人因赌博发生矛盾。2009年8月22日14时许,尹XX打电话将吝XX约至巩义市X路X街交叉口处一租住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和尹XX、王XX、李XX(三人均已判刑)、李XX(另案处理)用一辆面包车强行将吝XX拉到康店镇赵沟黄某滩地,威胁吝XX脱光衣服,持电线、钳子对吝XX实施殴打。尹XX赶到后强迫吝XX写下一份赌博骗局过程材料和一张四万元的借条。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尹XX、尹XX、王XX、李XX、李XX带吝XX回康店镇X村家中取钱,吝XX回到家中,其家人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尹XX、尹XX、王XX、李XX、李XX逃跑。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吝XX的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吝XX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尹XX、尹XX、王XX、李XX的供述,被害人吝XX的陈述,巩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年龄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少鹏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拘禁 某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