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让被害人白XX在巩义从事色情服务为其谋利,强行搜走白XX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等财物,后又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将白XX拘禁在巩义市X镇XX酒店内。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叫来李XX(另案处理)看管白XX。4月7日、8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又让赵XX(X年X月X日出生)、王XX(X年X月X日出生)在房间内对白XX进行看管。4月8日,白XX趁机逃脱看管报警后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XX的陈述,证人朱XX、赵XX、王XX的证言,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春琦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会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非法拘禁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