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0078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西和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6年7月17日15时3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X路X路边便道上,用T型扎锥捅撬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捷安特牌26型24速前减震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0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赃证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07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T型锥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小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