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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诉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1192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略)号

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略),(略),(略)),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X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简称百代台湾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看网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0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百代台湾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看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代台湾分公司诉称:原告于二00六年六月七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com.cn)向公众提供下列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江美琪演唱的《恋人心中有一首诗》专辑:晴天娃娃、我爱夏卡尔、那年的情书、谁还相信、是否这就是爱情、芥末不辣、有一天、我心似海洋、桃乐丝的旅程、父亲你是安静的(唱片版)、父亲你是安静的(搭错车电视剧版);

江美琪演唱的《朋友的朋友》专辑:相对的失去、I`mOK谢谢、你不公平、黑色的翅牓、朋友的朋友、YOU`(略)、退一步伤心、紫色蝴蝶、相对的失去(吉他版)、只有这么一辈子、少林传奇;

萧亚轩演唱的《第五大道》专辑:爱情通关密语、节奏与布鲁士、来自第五大道的明信片、失去你、幸福的地图(舞曲版)、因为爱、静静的看你、相对无言、你是我心中一句惊叹、幸福的地图;

萧亚轩演唱的《爱上爱》专辑:我就是我、进行式、开始爱、爱情专用、一辈子做你的女孩、爱上爱、想到你、原始、不配、魔术、我就是我;

萧亚轩演唱的《爱的主打歌.吻》专辑:爱的主打歌、(略)、吻、他和她的故事、开始飞吧、穿越时空遇见你、转眼之间、把心放进来、想念圣诞节、离境、愿、未来;

以上曲目共计55首,经原告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9万元人民币。

被告看网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公司网站上的音乐是由服务对象(略)所提供,该公司提供版权且承诺播放内容系其独家接受(略)(美国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的,据此,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我公司对(略)所提供的音乐只是提供免费的在线播放,而不提供付费下载服务。我公司没有从服务对象提供的音乐中直接或间接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同时在我公司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后,便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列的歌曲全部从我公司网站上删除,并以书面的形式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原告。三、原告所要求的侵权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没有从(略)提供的音乐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并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业务有明示的收费标准:基本费用为上载每首歌曲,每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00元。仅提供播放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支付使用费。鉴于此,原告在本案中向我公司索要的经济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并非录音制作者权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为证明其为涉案5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向本院提交了五张正版光盘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上述光盘封面上录音制作者权标记后均标有○(略),(略),(略)字样,上述英文为原告的企业名称。涉案55首歌曲分别为:

江美琪演唱的《恋人心中有一首诗》专辑:晴天娃娃、我爱夏卡尔、那年的情书、谁还相信、是否这就是爱情、芥末不辣、有一天、我心似海洋、桃乐丝的旅程、父亲你是安静的(唱片版)、父亲你是安静的(搭错车电视剧版);

江美琪演唱的《朋友的朋友》专辑:相对的失去、I`mOK谢谢、你不公平、黑色的翅膀、朋友的朋友、YOU`(略)、退一步伤心、紫色蝴蝶、相对的失去(吉他版)、只有这么一辈子、少林传奇;

萧亚轩演唱的《第五大道》专辑:爱情通关密语、节奏与布鲁士、来自第五大道的明信片、失去你、幸福的地图(舞曲版)、因为爱、静静的看你、相对无言、你是我心中一句惊叹、幸福的地图;

萧亚轩演唱的《爱上爱》专辑:我就是我、进行式、开始爱、爱情专用、一辈子做你的女孩、爱上爱、想到你、原始、不配、魔术、我就是我;

萧亚轩演唱的《爱的主打歌.吻》专辑:爱的主打歌、(略)、吻、他和她的故事、开始飞吧、穿越时空遇见你、转眼之间、把心放进来、想念圣诞节、离境、愿、未来;

被告为证明原告并非以上5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亦向本院提交了两张光盘,该两张光盘名称分别为《萧亚轩第5大道》、《江美琪朋友的朋友》。该两张光盘中的歌曲与原告提交的两张同名光盘中的歌曲名称一致,在光盘的封底亦均有“○(略),(略),(略)”的标注,同时亦标有“百代唱片公司提供版权”字样。

被告在其经营的八乐音乐网上(网址为:www.x.com.cn)向公众提供了上述5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对此认可。在提供上述歌曲在线播放的页面上显示有如下字样“//www.x.com.cn八乐音乐网”。

点击八乐音乐网网页下方的“(略)”,进入“公司简介”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音乐内容由(略)……提供版权”的字样。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用2500元港币及律师费(略)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正版光盘及其公证认证文件、(2006)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光盘、(2006)京二证字第(略)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鉴于在原告提交的五张正版光盘上的录音制作者权标记后面均标有原告英文企业名称,故由此确认原告为上述五张正版光盘中所涉5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包含涉案55首歌曲的涉案录音制品。

对于被告认为涉案5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人为百代唱片有限公司,而非原告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虽在被告作为反证提交的两张光盘上标有“百代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但从该光盘上亦可以看到其录音制作者权标记后面所标注的亦为原告的英文企业名称,鉴于录音制作者权权属的确定应以录音制作权标记为准,故从被告的上述证据亦可看出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据此,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制品的权利。本案中,鉴于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涉案5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录音制品,且相应页面上显示的亦为被告网站名称,故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其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认为其网站上的播放内容系由(略)提供版权,且该公司承诺全部内容系其独家接受(略)(美国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因原告为涉案5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故被告如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服务,须获得原告许可。被告虽获得(略)的授权,但鉴于该公司不是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获得原告许可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故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服务的行为并无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且未提交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得的证据,故本院将在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的数量、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以及其侵权后果的基础上,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被告虽主张其提供涉案5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经济收益,但因被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以被告是否因侵权行为而获利为前提,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标准,因上述收费标准针对的是音乐作品,而本案所涉为录音制品,二者不具有可比性,故上述标准不能作为本案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略)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提交公证费票据,故本院对公证费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律师费,因其数额过高,本院将酌情予以部份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上(网址为:www.x.com.cn)提供涉案5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60元,由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36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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