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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薛某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7-0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顺刑初字第13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大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薛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月3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薛某于2005年8月26日9时许,伙同张驰、牛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兴小区市场内,以王某某卖大米缺斤短两为由,采用威胁方法,敲诈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上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任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张驰、吕某某、杨某某、牛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公民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薛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薛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某民

二○○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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