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商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社长。
被告太原酒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太原酒厂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中国商报社、太原酒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太原酒厂在《中国商报》2006年4月28日第4版刊登的广告“高梁白酒”、2006年5月9日思维版刊登的广告“喝来喝去还是晋泉”中两次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1幅,编号为0718。太原酒厂和中国商报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
被告中国商报社、太原酒厂在法定答辩期内,未向本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褚勇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贸易公司;全景贸易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004年2月1日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全景贸易公司将其《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005年9月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2005-G-(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对于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于1997年6月16日创作完成、于1997年12月1日首次在中国北京发表的作品《中国图片库(名山大川57-75)》,全景视拓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中国商报》2006年4月28日第4版和5月9日《思维》版均刊登了太原酒厂的“高梁白酒”的商业广告。该广告以反映黄河壶口瀑布的图片为背景,约占各自版面的三分之一。广告上部为“晋泉”注册商标和“喝来喝去还是晋泉”的广告语,其中部为“高梁白酒”字样,下部左侧标有太原酒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右侧则是高梁白酒的产品图样。将广告中使用的背景图片与全景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中国图片库(名山大川)》第68页、编号为0718、名称为“黄河壶口瀑布”的摄影作品相比,两者无实质性差别。
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实物、《中国商报》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商报社、太原酒厂停止使用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图片库(名山大川)》中第X号摄影作品;
二、太原酒厂于2006年12月4日补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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