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67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石泉县长安中学教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宗洪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争吵不断,无故伤人,砸家中财产,并骂老三辈,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每次遭到被告通宵辱骂、威胁、恐吓等语言阻止我提出离婚.2006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我从异地回家见室内财产几乎都被被告强行拿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原告之妹介绍相识,2004年5月5日同居生活,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7月又复婚登记,我只拿走了部分财产,只要原告家人认错不应到学校闹事,我可以将拿走原告的财产归还,否则我坚决不同意归还财产,我与原告无感情,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严洁)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博,1999年10月原告之妻严洁死亡.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5日同居生活,200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某支付侯某某现金6100元;二、侯某某带走其拥有的书桌、衣服、书籍及其他生活用品.2006年7月7日,原、被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自愿复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同年2006年9月24日晚,被告侯某某乘原告王某某不在家之机,擅自拿走了原告的部分财产:康佳29寸彩电一台、蝙蝠牌电扇一台、电热水器1个、电炉子1个、煤气灶1个、饮水机1台、铜床1个、被子1床床单等,致使原告王某某及与前妻(已死亡)生育子女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原告王某某家人在被告单位发生争吵,被告侯某某多次使用利用短信方式谩骂原告王某某及家人.2007年3月7日,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复婚登记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打骂,由此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导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被告拿走的财产,原告表示放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

二、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宗洪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