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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93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住(略),系中铁事务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石泉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4月22日在石泉县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常某凡。因原告常某在外工作,两人很少见面,逐渐生疏,现已无感情可言。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常某和陈某某离婚;

二、常某同意婚生女常某凡暂时由陈某某抚养,但保留要回常某凡抚养权的权力。

三、常某每月自愿支付常某凡生活费200元,直至要回常某凡抚养权时。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600元,由常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孝思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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