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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吴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287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琪,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略),属于(略)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吴某某的住所地位于(略)方庄。原告郑某某称原以为被告吴某某的住所地为清华大学北门美术学院离退休办公室,故依据被告住所地将其诉至本院,现因发现被告吴某某的住所地在丰台区,故同意将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吴某某的住所地位于(略),属于(略)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郑某某对此亦表示认可,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吴某某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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