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2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含冰,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何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涂某某,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含冰、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我系《垃圾场》、《姑娘漂亮》、《头上的包》、《聊天》、《踏步》、《钟鼓楼》、《冬眠》、《非洲梦》(又名《去非洲》)、《幽灵》、《垃圾场(第二版)》等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且系我的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此10首歌曲之演唱者,故我对此10首歌曲词曲享有著作权并对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此10首歌曲享有表演者权。新浪公司未经我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登载《聊天》、《踏步》、《幽灵》、《冬眠》、《垃圾场》等5首歌曲的歌词,并向网络用户提供《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且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新浪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垃圾场》等10首歌曲词曲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我对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此10首歌曲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新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浪网首页、《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连续3日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在北京电视台第3套节目的《法制进行时》栏目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向我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费用8036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何某所诉的《垃圾场》等5首歌曲歌词、《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mp3等格式文件以及歌曲《钟鼓楼》网站彩铃均非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而均系我公司的搜索引擎“新浪爱问”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所提供的网络链接,实际上何某所诉的上述内容均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我公司的搜索引擎“新浪爱问”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应的网络链接,并未向网络用户提供任何某际内容,且该搜索引擎对于搜索结果是否涉嫌侵权无法进行预见、判断和控制,故我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某错。我公司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授权,可以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故我公司不同意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1994年,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何某专辑《垃圾场》,该专辑收录有《垃圾场》、《姑娘漂亮》、《头上的包》、《聊天》、《踏步》、《钟鼓楼》、《冬眠》、《非洲梦》、《幽灵》、《垃圾场(第二版)》等10首歌曲。该专辑外包装背面注明滚石有声出版社有限公司监制、中国火制作、魔岩文化企划授权、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略)&(略).,LTD.、©;(略)&(略).,LTD.等信息,专辑光盘正面亦注明(略)&(略).,LTD.、(略)&(略).,LTD.等信息,且内装歌词本内注明《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均系何某。何某并未对专辑《垃圾场》外包装背面以及光盘正面所注明的©;(略)&(略).,LTD.做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其与(略)&(略).,LTD.之间关于《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归属存在何某约定。

2005年9月22日,音著协资料部出具证明,称何某于1994年4月29日加入音著协并成为会员,由其创作的《垃圾场》、《姑娘漂亮》、《头上的包》、《聊天》、《踏步》、《钟鼓楼》、《冬眠》、《去非洲》、《幽灵》、《垃圾场(第二版)》等10首歌曲作品已在音著协进行登记,此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均系何某等。2007年3月2日,音著协出具证明,称何某于1994年4月29日加入音著协并成为正式会员,自何某成为音著协会员至今其从未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该项权利完全由何某本人行使等。

新浪公司系新浪网(www.x.com.cn)之经营者。在新浪网的mp3栏目所设置的搜索栏中输入“何某”并点击“歌词搜索”按钮,出现网址为“mp3.x.com.cn/cgi-bin/(略)/(略).(略)……”的网页,该网页中载有《聊天》、《踏步》、《幽灵》、《冬眠》、《垃圾场》等5首歌曲的歌词,且网页下方载有“新浪音乐搜索提醒您:此内容系新浪自动搜索的结果,下载内容来自于其他网站,新浪与此内容的出处无关。请您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下载或使用前确认自己拥有版权或合法使用权”的声明。在新浪网的mp3栏目所设置的搜索栏中输入“何某”并分别点击“mp3”、“rm”、“wma”、“(略)”按钮进行搜索,分别出现网址为“mp3.x.com.cn/cgi-bin/(略)/mp3(或rm、wma、(略)).(略)……”的网页,上述网页中载有相应格式文件的搜索结果列表,其中涉及《垃圾场》等10首歌曲,每一个搜索结果均包括歌曲名称、文件格式、歌手姓名、所属专辑、文件大小、下载速度等信息,并分别设置有“试听”和“下载”的选择按钮。如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歌曲名称,则出现网址为“mp3.x.com.cn-爱问音乐搜索歌曲下载……”的对话框,该对话框中设置有“立即下载”选项,同时注明下载方法为“用鼠标点击‘立即下载’就可以下载歌曲,如果不希望歌曲下载到临时目录,请点击鼠标右键,然后选择‘目标另存为’或者选择下载工具进行下载”,该对话框另载有“爱问音乐搜索提醒您:此下载内容来自于其他网站,新浪与此内容的出处无关,请您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下载或使用前确认自己拥有版权或合法使用权”的声明。何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新于200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员乔树林和公证员助理王征的监督下,对新浪网所载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同时俞新使用(略)软件对新浪网的搜索引擎“新浪爱问”所搜索到的《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进行下载,但俞新并未对(略)软件所识别的《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之存储地址进行证据保全。

在新浪网的缤纷俱乐部栏目所设置的搜索栏中输入“何某”并进行搜索,出现网址为“bf.x.com.cn/(略)/(略).php”的网页,该网页显示搜索结果为名为《钟鼓楼》的铃声,歌手为何某,人气为914,且分别设置有“试听”和“发送”的选择按钮。如点击“试听”按钮,则出现网址为“bf.x.com.cn-缤纷俱乐部_新浪网……”的对话框。何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新于2005年9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员乔树林和公证员助理王征的监督下,对新浪网所载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但同时俞新并未对点击“试听”按钮之后的试听结果进行录音,亦未实际将该名为《钟鼓楼》的铃声下载至任何某机。

何某于2005年10月21日分2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共计3000元,并于2007年2月27日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另,何某为本案支出购买光盘费用36元。

新浪公司曾于2005年1月10日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新浪公司将合同所涉歌曲用于彩铃、语音点播等范围,该合同后附的歌曲列表中包括《垃圾场》、《姑娘漂亮》、《头上的包》、《聊天》、《踏步》、《钟鼓楼》、《冬眠》、《非洲梦》、《幽灵》等9首歌曲。新浪公司称其虽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此份合同,但其并未实际将合同所涉的《垃圾场》等9首歌曲使用于新浪网。另,新浪公司在庭前所提交的答辩状中称其经音著协授权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某据。

上述事实,有音著协资料部证明、何某专辑《垃圾场》、音著协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5)海证民字第8175、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光盘费用发票、新浪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浪公司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在案佐证。

新浪公司向本院提交歌曲下载URL地址打印件若干,因此打印件系新浪公司自行制作,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且其亦未向本院说明此份打印件内容与本案存在何某关系,故本院认为此份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何某专辑《垃圾场》内装歌词本中《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均系何某,且本院结合音著协资料部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在新浪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何某系《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作品作者有权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他人,虽新浪公司对于何某是否享有《垃圾场》等10首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一节并未提出异议,但现有证据已显示何某专辑《垃圾场》的外包装背面和光盘正面均注明©;(略)&(略).,LTD.等著作权权利信息,而何某对此并未做出合理解释,其亦未举证证明其与(略)&(略).,LTD.之间关于《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归属存在何某约定,故本院认为何某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何某系《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人,否则可能损害案外人(略)&(略).,LTD.之合法权益。何某系其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垃圾场》等10首歌曲之演唱者,本院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何某对其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此10首歌曲享有表演者权。

新浪网的mp3栏目之下的网址为“mp3.x.com.cn/cgi-bin/(略)/(略).(略)……”的网页中载有《聊天》、《踏步》、《幽灵》、《冬眠》、《垃圾场》等5首歌曲歌词,新浪公司辩称此5首歌曲歌词并非存储于其服务器,而系其搜索引擎“新浪爱问”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所提供的网络链接。因载有此5首歌曲歌词的网页网址的前部分为“mp3.x.com.cn”,且此网页直接显示此5首歌曲歌词内容而非向网络用户提供指向此5首歌曲歌词的网络链接,故本院认为新浪公司并不能仅以此网页下方载有的“此内容系新浪自动搜索的结果,下载内容来自于其他网站”等声明完成其举证责任,新浪公司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本院对新浪公司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并确认新浪公司对此5首歌曲之歌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之事实。但因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何某系此5首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故何某要求新浪公司对信息网络传播此5首歌曲歌词之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在新浪网的mp3栏目所设置的搜索栏中输入“何某”并分别点击“mp3”、“rm”、“wma”、“(略)”按钮进行搜索,分别出现网址为“mp3.x.com.cn/cgi-bin/(略)/mp3(或rm、wma、(略)).(略)……”的网页,上述网页中载有相应格式文件的搜索结果列表,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歌曲名称则出现网址为“mp3.x.com.cn-爱问音乐搜索歌曲下载……”的对话框,该对话框中设置有“立即下载”选项,且载有“下载内容来自于其他网站”等声明。本院认为网址为“mp3.x.com.cn/cgi-bin/(略)/mp3(或rm、wma、(略)).(略)……”的网页均系新浪公司所设计,上述网址均系相应格式文件搜索结果列表的存储地址,而非每一搜索结果所对应的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实际的存储地址,此二种地址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而何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新对新浪网所载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其并未对(略)软件所识别的《垃圾场》等10首歌曲的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之存储地址进行证据保全,何某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上载或下载涉案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的网站即系新浪网。新浪公司的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应的网络链接,其并未向网络用户提供实际内容,且该搜索引擎对于搜索结果是否涉嫌侵权无法进行预见、判断和控制,故新浪公司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并无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何某基于新浪网mp3、rm、wma、(略)等格式文件搜索结果列表的存储地址推断新浪公司上载或下载上述文件,并要求新浪公司承担侵犯其对专辑《垃圾场》所收录的《垃圾场》等10首歌曲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新浪网的缤纷俱乐部栏目可以搜索到名为《钟鼓楼》的铃声的链接,且点击“试听”按钮之时出现网址为“bf.x.com.cn-缤纷俱乐部_新浪网……”的对话框。新浪公司在庭前所提交的答辩状中称其经音著协授权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在庭审时又改称歌曲《钟鼓楼》网站彩铃系搜索引擎“新浪爱问”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所提供的网络链接而非存储于其服务器,鉴于新浪公司上述陈述相互矛盾,其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以推翻其在答辩状中所做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之自认,故本院认为虽何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新对新浪网缤纷俱乐部栏目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并未对点击“试听”按钮之后的试听结果进行录音,亦未实际将该名为《钟鼓楼》的铃声下载至任何某机,但本院仍根据新浪公司在答辩状中之自认确认其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之事实。新浪公司称其经音著协授权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某据,且音著协已出具证明称何某成为音著协会员至今其从未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以及该项权利完全由何某本人行使等,故本院对新浪公司此项辩称不予采信。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曾授权新浪公司将歌曲《钟鼓楼》用于彩铃等范围,但新浪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做出此种授权,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新浪公司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具有合法授权。新浪公司未经何某许可即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其此举已侵犯了何某对歌曲《钟鼓楼》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新浪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新浪网的缤纷俱乐部栏目将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之行为。新浪公司在使用歌曲《钟鼓楼》之时已表明何某之表演者身份,且未歪曲何某的表演形象,其侵权行为所侵犯的系何某对歌曲《钟鼓楼》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权利属于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且何某并未举证证明新浪公司之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何某要求新浪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等媒体向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新浪公司应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据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新浪公司对于何某合理的诉讼支出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何某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新浪网(www.x.com.cn)的缤纷俱乐部栏目将原告何某表演的歌曲《钟鼓楼》作为网站彩铃使用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一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人民陪审员王明进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