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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2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帝楼,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某诉称,我与王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生育女儿阮某英,同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2月王某某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已长达3年以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王某某离婚,并要求王某某给付女儿阮某英每月100元的抚育费。

被告王某某没有答辨。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诉权。

2,被告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什么,原、被告分居时间有多久。

关于焦焦点1、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证实了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享有诉权。

关于焦点2,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石泉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阮某英,同年1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8月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长达3年以上。女儿阮某英随原告共同生活。2007年1月原告阮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同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要求王某某给付女儿阮某英每月100元的抚育费。

本院认为,阮某某、王某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帮助,互敬、互爱。由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造成王某某离家出走。三年多时间里被告未尽一个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导致了夫妻关系的彻底破裂。又因王某某近几年音讯全无女儿阮某英长期随其父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阮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阮某英由阮某某抚养、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阮某英抚育费100元,直至阮某英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阮某某、王某某各负担350元(暂由阮某某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金忠

审判员牟道彬

审判员马顺根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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