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刑初字第9-1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6)石刑初字第9-X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无业,住(略),现暂住石泉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汪德进,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石泉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尹立波,石泉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泉县城加州红迪吧遇见廖某,张因琐事与廖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朝廖某脸部打了几拳,后被他人拉开。廖某打后心中不服,待张某某从加州红迪吧出来走到集美服装超市门前时,手持一根钢管撵来与张斗殴。斗殴中,张某某用一把弹簧刀将廖某腹部捅伤,致使廖某肠管外溢。后经法医鉴定,廖某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肠管破裂,属重伤。廖某受伤后,在石泉县医院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8618.20元。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略)。20元。

审理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当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人与被告人相互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原告人廖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略)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华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