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桑某某、严某某与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荔民初字第414号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桑某某,女,72岁,汉族,农民,住所(略)。

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系原告桑某某与严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原告桑某某、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因故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某某、严某某共同诉称,桑某某与严某某系母子关系,2005年8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被告强行耕种二原告土地,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们二人的土地经营权。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严某某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我现在经营的土地是我们家庭承包土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要求原告严某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略)元。付给我孩子抚育费2000元,青春损失费5000元及工资3000元,原告分割我与他2004年西瓜款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桑某某与严某某系母子关系。2005年月经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等做了处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前与原告桑某某及其儿子严某波共同生活。西寺村X组土地按两类承包给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某、儿子严某波家庭共同经营。一类叫岭上地每人0.7亩,另一类叫付曲地,每人1亩地。岭上地南邻龙娃,北邻龙龙。该片地共计2.8亩,被告已转包给本村X组小林耕种,每亩每年200元,承包期限5年。付曲地东邻严某年,西邻红军。该片地共计4亩,现由被告张某某耕种。

本院认为,农民的农业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前系家庭共同成员,离婚后应各自经营自己的土地,二原告主张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其诉讼主张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严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已将岭上地转包他人,其转包金按地亩转交原告待转包期限届满后交由二原告经营,对于付曲地,参照实际状况,为了减少损失,至今年收获后交二原告经营。被告的其他诉讼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诉争的岭上地相邻龙娃一方的1。4亩由二原告经营,经营期自二0一0年十月起始。原、被告诉争的付曲地相邻严某年的2亩由二原告经营,经营期自二00六年十月起开始。

二、由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桑某某、严某某土地赔偿款人民币1800元整。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永宏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