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迪书雅文化发展中心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242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白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金迪书雅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X号A座(住宅)楼XG。

投资人左玉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剧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迪书雅文化发展中心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动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迪书雅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金迪书雅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动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徐某某,被告金迪书雅中心的投资人左玉军及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动时代公司诉称:2000年2月13日,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6日授予李某某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略).2)。2002年6月7日,李某某授权能动时代公司独家使用其发明专利。被告金迪书雅中心未经专利权人及能动时代公司许可,以涉案专利中的英文学习方法为技术核心,在全国多个地区以加盟形式发展英语教学代理商和培训机构,擅自实施并以技术持有人身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及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迪书雅中心辩称:第一,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涉案专利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拼读英文的方法”,而该专利涉及的拼读英文的方法是公知的学习方法,英文的发音本身是有规律的,且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据此,被告已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第二,“思达特英语”提供的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不同,被告金迪书雅中心不是涉案教材的出版发行单位,所做的网络宣传系为配合出版社发行该教材,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侵权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0年2月13日,李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6日授予李某某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略).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拼读英文的方法,包括将英文的字母分成44个音,其中辅音为26个,元音为18个,其特征在于直接拼读英文单词包括下述步骤:(1)将辅音和元音结合的发音组成可组合音和不可组合音;(2)将可组合音用直接拼读的方法组成不间断音;(3)利用不间断音直接拼读出英文单词正确的发音。2、一种拼读英文的拼盘,其特征在于……。

能动时代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02年6月7日,李某某出具授权书,授权能动时代公司独家使用涉案“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专利。2002年8月,李某某编著的《英语表音密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6年1月,希望出版社出版了王莉编著的《思达特英语①②》。两书前言中包括“充分借助我们的母语——汉语,来解决英语字母发音的问题”、“总结出辅音中有24个音是同汉语拼音非常相似的”、“本书将字母的音形之间的对应关系总结并表达出来,让英语学习不再依赖国际音标注音系统,而是让学生做到像学习汉语拼音一样,见词能拼读出来,听词能拼写下来”等内容。两书中还包括英语单词构成的知识、对18个元音的分析以及朗读“不间断音”、划出“不间断音”等课文和练习内容。能动时代公司主张其自北京五色石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教材,并提交了北京五色石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经营部于2006年6月19日开具的金额为116元的收据。

金迪书雅中心于2006年2月22日成立,投资人为左玉军。该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推广等。

2006年6月19日,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对网址为“//www.(略)-(略).net”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全。该网站网页下方均标注有“版权所有©北京金迪书雅文化发展中心﹡思达特英语培训管理中心”字样,并包括相关联系方式。其中《<思达特英语>教材简介》、《<思达特英语>简介》和《(略)——不间断音》文章中包括对“思达特英语”的介绍,除与上述教材前言近似的表述外,还介绍了“思达特英语”教学的特点是“无需音标,见词能读,听音能写;突破单词,大量阅读,全面发展”;“思达特英语”的教学方法包括将英语单词归纳为45个基本音,其中包括18个元音和27个辅音,并且每个元音都有与其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掌握这些规则,就能准确读出80%的英语词汇;“思达特英语”第一阶段集中利用“不间断音”轻松突破单词的读写关;“不间断音”是“思达特英语”的灵魂,“思达特英语”利用“不间断音”来攻克单词这一关。在该网站上还刊载有署名戴红梅的《浅谈小学英语教学新法<思达特英语>》一文,其中介绍了该教学法将语音分为45个基本音,一个元音和它前面紧挨着的辅音共同组成一个“不间断音”,利用“不间断音”让学生把符合发音规则的单词拼读出来,并且听到能拼写出来等内容。该网站还对“思达特英语”的教材进行了介绍,并介绍“思达特英语”的管理机构为金迪书雅中心和思达特英语培训管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金迪书雅中心认可其通过该网站销售相关教材并向教师推广“思达特英语”的学习方法。

2006年10月8日,金迪书雅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予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金迪书雅中心主张涉案专利为公知的英语学习方法,并提交了1998年10月14日及1998年11月11日《光明日报》刊载的相关报道,其中《易学好学省时高效——记马承三位一体教学法》一文中介绍马承“字平、音素、音标”三位一体教学法是“利用字母、音素、音标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学完26个字母后……把音素从字母中分离出来,接着进行大量的拼读练习,凡符合拼读规则的单词,都能做到‘见其形读其音,听其音知其形’。在学会48个音素和拼读以后,便将音素逐一与音标挂钩,学会48个音标。”为证明其上述主张,金迪书雅中心还提交了福尼斯英语的版权声明,其中包括福尼斯英语自1999年进入中国,以语音教学法((略))并针对中国学生的需要及学习特式创编了一套独立的英语教学体系等内容。此外,金迪书雅中心还提交了1996年出版的《英国英语语音学和音系学》、1996年出版的《英语语音学》、1987年出版的《英语语音学大纲》、2000年8月出版的《英语语音学与音系学实用教程》,其中均包括对英语单词发音规律的分析以及对元音、辅音、音节的分类等内容。能动时代公司认为上述材料均为传统英语教学法的内容。

2006年1月19日,能动时代公司与北京英冠艺德文化发展中心签订《授权培训合同(培训中心)》。合同约定,能动时代公司授权该中心开展能动英语培训活动,专利技术使用费为4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该中心交纳了“加盟费”4万元。

另查,能动时代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相关网站的公证书、《思达特英语》教材、《英语表音密码》图书、加盟代理合同及相关票据、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报刊相关报道、福尼斯英语的版权声明、相关英语书籍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李某某所享有的涉案“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发明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原告能动时代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虽然被告金迪书雅中心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要求,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予以受理,但对该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尚在处理过程中,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现有状态进行审理。

涉案专利为“拼读英文的方法和拼盘”,包括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两部分,鉴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内容与其中的拼盘无关,本院依据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原告能动时代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材料中包括对“思达特英语”和其学习方法的介绍以及对“不间断音”的分析等内容,而与之对应的教材中亦包括对该学习方法的介绍并在课文内容中包括对于“不间断音”的强化练习等内容。经比对,该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均为英语单词的拼读方法,其使用的“不间断音”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可组合音”、“不间断音”等基本相同,因此本院认定“思达特英语”的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虽然被告金迪书雅中心主张与涉案专利方法的基本音相比,“思达特英语”增加了一个基本音,但据此不能得出“思达特英语”的学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的结论,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金迪书雅中心主张其推广宣传的“思达特英语”教学方法系在已有的有关英语拼读的相关报道、图书的基础上总结而来的,有关英语的拼读规律及相关学习方法属于公知的方法,因此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本院认为,英语单词的拼读本身是有规律的,对于辅音、元音和音节的划分有助于英语单词的拼读和记忆,本案被告已提交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思达特英语”所涉及的拼读方法属于公知的方法,被告金迪书雅中心的上述抗辩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其涉案行为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原告提出被告以涉案专利方法为技术核心,在全国以加盟形式发展英语教学代理商和培训机构,擅自实施并以技术持有人身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告能动时代公司提出被告金迪书雅中心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并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58元,由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