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两优培九种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两优培九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两优培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奇、徐某某,两优培九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盐城市科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科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粮棉原种场内(建湖县X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科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科丰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侵犯专利权
原告两优培九公司诉称:江苏省农科院于2002年1月获得“两优培九”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略).0,其制种技术于2000年12月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号(略).4,经该院许可,原告独占实施上述知识产权。被告科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两优培九”水稻品种514亩,侵犯了原告上述权利,故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授权品种“两优培九”的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1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0.2万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科丰公司辩称:该公司对知识产权了解甚少,故造成侵权;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无法承受。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科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两优培九公司涉诉的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
二、被告科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其中37万元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支付,余款在2006年9月份支付完毕;
三、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案诉讼费(略)元,其他费用200元,保全费用5570元,原告合理费用2000元,由被告科丰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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