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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荔民初字第323号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灵,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农机监理站职工,住所(略)。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进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灵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5年4月我给原告经营的网吧安装了21台电脑,被告在付了大部分费用后,下剩(略)元未付,于2005年4月11日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据,并注明两个月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分文,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下剩电脑款(略)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乙辩称,2005年5月我开网吧从原告处购买了21台电脑,共价值(略)元,当即我便给付了(略)元货款,下剩(略)元与原告协商可以暂缓给付,但电脑安装好后不停的发生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维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故下欠款项不应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脑21台在许庄经营网吧,电脑总价款为(略)元,被告当即便给付原告货款(略)元整,下剩(略)元经双方协商,可以暂缓给付,被告并书写了欠据一份,上载明:“暂欠李某和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2个月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另查明,被告于2006年元月27日将网吧迁至大荔县X街自来水厂楼下,取名天天乐网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5年4月11日欠条一张,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为被告安装了21台电脑,被告在支付大部分价款后,对下剩(略)元价款一直未付,故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安装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略)元利息一节,因双方并未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下欠电脑价款人民币(略)元整。

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650元,共计126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党进学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潘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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