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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官某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6-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法执裁字第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石法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原告与被告故意伤害罪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7)石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某某2001年元月释放回家后,借钱做了一些小生意,但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本。现给朋友打工,工资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有当地居委会证明,予以证实官某某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5)项规定,裁定如下:

(1997)石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王斌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丁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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