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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诉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33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斋堂镇西斋堂四区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格公司)诉被告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上上医中心)、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远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迪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告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迪格公司起诉称:1997年9月26日,原告注册成立,“麦迪格”是其字号。1997年11月3日,原告申请注册“麦迪格”商标。2000年,原告申请注册了“(略).c0m”域名后一直使用。被告原系原告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代理期限为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4月25日。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域名“(略).c0m”并通过“麦迪格”链接“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再转到“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对外招商,销售假冒医疗器械产品,并在其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迈德格青少年近视眼防治镜”的字样。被告的这种招商行为挖走了原告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对此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为原告知晓的还大量存在。2005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所用的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内容与原告的大部分相同。2003年,原告将“视线走廊”申请注册了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略).c0m”,清除其与麦迪格有关的一切相关链接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中央电视台、《中国医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上医中心答辩称:上上医中心没有印制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没有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麦迪格公司对上上医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亿通远望公司答辩称:域名“(略).c0m”和商标“麦迪格”均是其合法注册的,没有侵犯原告麦迪格公司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麦迪格公司对亿通远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7年9月26日,麦迪格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制造小型医疗器械(麦迪格眼镜、麦康眼镜)(有效期至2005年11月21日),卫生用品类(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有效期至2008年9月22日),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1999年11月22日,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信息咨询;销售:百货,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矿产品(除煤炭),医疗设备。(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2000年6月20日,变更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信息咨询;销售:保健食品,包装食品,建筑材料,百货,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矿产品(除煤炭),医疗设备。(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2000年10月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0日,变更名称为亿通远望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保健食品,包装食品,建筑材料,百货,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矿产品(除煤炭),医疗设备。(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权,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2000年3月23日,麦迪格公司与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两年,即自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止。同日,麦迪格公司、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及北京水木清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水木清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决定放弃北京市场总代理,代理权转移给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13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略).c0m”。

2001年4月22日,麦迪格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浙江金华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两年,即自2001年4月22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

2001年10月29日,上上医中心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近视眼防治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验光配镜;销售百货、医疗器械(I类);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2001年12月28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迈德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光学矫正透镜片,眼镜盒,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带盒的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太阳镜,眼镜框。

2002年2月28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即:护理器械,按摩器械,眼科检查镜,检眼镜,振动按摩器,助听器,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听力保护器,医疗器械和仪器。

2002年5月21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即:理疗;眼镜行;医疗辅助。

2003年5月14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视线走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眼镜;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盒;隐形眼镜;光学灯;体育用风镜;测量器械和仪器;太阳镜。

2004年1月1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域名“(略).c0m”。

2004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公证处制作了(2004)济南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04年3月5日,通过(略)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该结果,进入http://www.(略).c0m/(略).htm网页;通过(略)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眼病专科:医院、诊所:卫生与健康-哥伦布搜索”,点击该结果,进入http://www.(略).c0m/dir/(略)/(略)/(略)/网页,其中出现“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点击该结果,进入http://www.(略).c0m/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为被告上上医中心的“中心介绍”、“产品展示”、“专家咨询”、“学生近视眼的防治”、“近用镜防治近视研究进展”、“全社会普及近视眼防治知识”、“学生做激光治疗近视手术需慎重考虑”、“近视论坛”、“购买指南”和“招商信息”等内容。通过3721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上上医”、“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通过(略)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上上医”、“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

原告麦迪格公司提交了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主张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所用的该视力表的内容与原告视力表的内容大部分相同,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否认该视力表是其制作、使用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信息、代理合同、域名注册信息、商标证书、公证书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原告麦迪格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6日,2000年3月23日,被告亿通远望公司的前身——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麦迪格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由此可知,被告亿通远望公司的前身——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至迟于2000年3月23日,即知晓原告麦迪格公司及其产品;而原告麦迪格公司的字号为“麦迪格”,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为“(略)”。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3日注册了域名“(略).c0m”,该域名的主要部分“(略)”与“(略)”仅相差一个字母,二者近似;且被告亿通远望公司及其前身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麦迪格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其注册、使用域名“(略).c0m”的行为造成与原告麦迪格公司提供的产品的混淆,故本院认定被告亿通远望公司注册、使用域名“(略).c0m”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麦迪格公司关于被告亿通远望公司注销域名(略).c0m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麦迪格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于2002年5月21日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2004年3月15日,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可以通过“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等搜索结果链接到被告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域名为“(略).c0m”),而该网站的内容为被告上上医中心进行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的宣传内容。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与原告麦迪格公司提供的麦迪格眼镜产品的混淆,误导相关消费者访问被告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宣传被告上上医中心的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麦迪格公司关于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麦迪格公司主张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故对于原告麦迪格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麦迪格公司主张原告发现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所用的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内容与原告麦迪格公司的视力表内容大部分相同,但原告麦迪格公司未能证明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系从被告处取得,故对于原告麦迪格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并未侵犯原告麦迪格公司的人身权利,故原告麦迪格公司关于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麦迪格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被告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和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进行网站(域名为:“(略).c0m”)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略).c0m”;

三、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和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四、驳回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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