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周口市中原商贸城宇博公司员工,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0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7日晚19时,在周口市川汇区中原国际商贸城宇博公司门口,被告人党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因故发生争吵厮打,党某某用碎啤酒瓶片将张某甲右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门涛、史某某、张某乙、刘某、候某某、彭某、杨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伤情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燕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