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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张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西丹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仓促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农历3月2日生男孩梁XX。2007年春节过后,因被告在西峡县城为他人开车,我便和孩子一同前往西峡县城与被告共同租房生活。2007年农历8月份,被告对我称受车主雇佣为他人开车,后即外出,从此不与我和家人联系。我无奈于2007年农历10月份将孩子送回被告阳城老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夏天被告回来,我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再次外出,至今不与我及家人联系。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2年农历4月份相识并恋爱,200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4日(农历9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农历3月2日生男孩XX。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春节过后,因被告在西峡县城开车,二人便带着孩子一同前往西峡县城共同租房生活。2007年农历8月份,被告擅自外出,不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原告于2007年农历10月份将孩子送回被告阳城老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夏天被告回来,二人协商离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再次外出,至今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父亲梁XX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称: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自己愿意暂代儿子梁某某照看孙子梁XX。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西峡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本院对被告父亲梁XX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在相识恋爱并相互了解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后被告擅自离家外出,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育义务,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孩子现一直随被告父亲梁XX生活,被告父亲梁某国愿意暂代儿子梁某某照看孙子梁XX,对此意见原告也表示同意,故小孩梁XX暂随被告父亲梁某国生活较为适宜;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无法查清核实,因此,此等事宜及小孩抚育一事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沈子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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