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与陕西省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重初字第2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重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法定代某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某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某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陈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某人欧定华,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运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以(2003)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诉讼代某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行诉称,1996年石泉县汽车站(以下简称县汽车站)因修建汽车站,分四次在我行贷款14万元,4月10日贷款5万元,利率为12.06‰;5月16日贷款5万元,利率为10.56‰;9月5日贷款2万元,利率为10.56‰;9月13日贷款2万元,利率为9.24‰。被告在借这四笔贷款时,都办理了以该汽车站房地产作抵押的担保手续,并依法进行了登记。1996年11月8日该汽车站归还了2万元贷款,下余的12万元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坚持每年不定期向该汽车站催收贷款及利息,但县汽车站以种种理由未能归还。1999年5月13日,石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与被告签订了以安运司石泉汽车站与县汽车站进行产权置换组建新公司的协议,被告接收了县汽车站的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我行多次找被告的下属单位石泉汽车站的负责人催要借款,他们以产权置换手续至今尚未办理完毕,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未移交,各项债权债务都未落实为由不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安运司辨称,一、原告工商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二、本案的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依法应由县汽车站承担。原告不能举证说明县汽车站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告在县汽车站这一企业法人未终止的情况下,向另一法人安运司主张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三、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借款及利息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按组建协议,县汽车站118万元的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但是由于施地交通厅、局的介入,造成被告与县政府所签的组建协议无法履行,被告为此多次书面致函县政府,要求明晰产权,落实债务,县政府未予明确答复,最终导致新公司无法依法成立。安运司不是新公司,它只是新公司的一个股东,要求一个股东承担另一个股东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县汽车站因建站,分四次在工商行贷款14万元,其中4月10日贷款5万元,利率为12.06‰,约定偿还日期为同年10月10日;5月16日贷款5万元,利率为10.56‰,约定偿还日期为同年10月10日;9月5日贷款2万元,利率为10.56‰,约定偿还日期为1997年2月4日;9月13日贷款2万元,利率为9.24‰,约定偿还日期为1997年2月12日。这四笔贷款,双方均以县汽车站房地产作抵押,签订了担保合同,在石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1996年11月8日该汽车站归还了2万元贷款,下余的12万元一直未能归还。2001年12月10日,工商行给安运司石泉汽车站送达了催收贷款通知书。同月17日,安运司石泉汽车站致函工商行:“我站于1999年6月与原二级站在政府的主持下进行了产权置换,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房产证、土地证未移交,各项债权债务都未落实,此贷款我站无法答复,请谅解。”2003年7月21日,工商行将该行的工银石发(2003)X号文件——“关于原石泉县汽车站贷款本息的催收通知”送达给安运司石泉汽车站,该站予以签收。工商行在举证期限内直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交重新计算贷款利息的清单。

1999年5月13日,为促进安运司石泉汽车站的发展,加快石泉县城建设步伐,经县政府和原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共同协商,签订了“石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石泉汽车站)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一、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与石泉县汽车站联合组建石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石泉汽车站),股东双方为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和石泉县汽车站。甲、乙双方确认地区会计事务所对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石泉汽车站和石泉县汽车站的资产评估结果,即石泉县汽车站总资产为554万元,负债118万元,净资产436万元;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石泉汽车站总资产为301.7万元。乙方以安运司石泉汽车站进行资产置换。三、股本设置:双方以净资产436万元作为总股本,其中: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股本为301.7万元。石泉县汽车站股本为134。3万元。石泉县汽车站原118万元债务由新组建公司承担。新公司在未偿还完118万元债务前,股东双方不进行分红。四、新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在石泉县有关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六、本协议签订后,石泉县汽车站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同时终止,所发生的业务关系必须和新公司法人签订,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债权、债务也必须同时办理移交。七、新公司接纳石泉县汽车站和安运司石泉汽车站全部职工,并将石泉县汽车站现有职工的劳资关系全部转入安运司。……九、协议签订后,安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石泉汽车站土地使用权由石泉县人民政府收回,用于石泉县城中心广场开发建设,……。十、协议签订后,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组成由甲、乙双方参加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交接事宜。移交工作完成后,即由新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月21日,县汽车站原站长廖大述(现已退休)与安运司的副总经理王某真及安运司石泉汽车站站长孙兴龙进行了资产移交,石泉县交通局副局长余齐和等三人为监交人。移交表所载内容是: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年检,暂未交)、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土地证(石国用(99)字第x号,廖大述保管)、房产证(抵押在房产局,证号X号)、收费许可证、财物移交资料、财产移交清单、租赁合同、劳资资料(劳资关系代某)、产权登记证、法人代某证、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某证、房屋他项权证。当日,县汽车站职工的劳资关系也移交给安运司。同时,县汽车站的会计档案全部予以移交,移交人:县汽车站的廖大述等人;接交人:安运司的王某真、王某;监交人:余齐和、方隆菊(石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等。县汽车站会计移交表中载明,对短期借款、银行借款合同进行了移交,在移交的流动负债明细表中明确列出了工商行的短期贷款12万元。同年5月20日,县汽车站以安运司石泉汽车站的名义开始营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抵押合同、贷款审批表、抵押登记表、县汽车站房产证;2、2001年12月10日工商行催收贷款通知书及安运司的信函,2003年7月18日工商行给安运司的催收文件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回执及催收通知;3、石泉县汽车站房屋门店租赁合同移交清册、财产移交表、职工劳资关系移交表、会计移交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流动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明细表、流动负债明细表、会计资料清单、贷款合同协议移交清单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组建协议书;2、1998年5月14日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资产重组与置换中有关问题的通知;3、1999年7月1日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在汽车站改制中省补助资金所有权属问题的批复及安康地区交通局转发该文件的通知;4、2000年5月15日安运司给县政府的关于尽快解决安运司原石泉汽车站与石泉县汽车站产权置换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5、2003年3月21日安运司给县政府的关于组建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6、安运司的营业执照及原、被告的陈某,原审、重审的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按照组建协议,安运司与县汽车站资产重组后要组建新的公司---石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石泉汽车站),但县汽车站将该站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移交给安运司后,新公司一直未组建,由安运司经营县汽车站的资产、营运、收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当偿还县汽车站的借款。并且这12万元的贷款及其合同在1996年5月21日的会计移交表及明细表、清单中有明确地记载,安运司已经接收。2003年7月21日,安运司签收了工商行催收贷款本息的通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应当视为安运司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省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贷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x元,由陕西省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雅莉

审判员韩应武

审判员徐启文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