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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黎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郑州市中原区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生活费(从2008年12月开始,以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支付至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苏黎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银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郑新红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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