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H2-06。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上海信语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多媒体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告上海彩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多媒体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上海信语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彩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东方文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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