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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甲诉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60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万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畏,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刀郎之西域情歌》(VCD和CD)中,使用了万某甲(笔名勉行)记谱配歌的歌曲《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但未正确署名,且未向万某甲支付报酬。万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询,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万某甲损失一万某千元,并口头向原告万某甲(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接受)赔礼道歉,于调解协议签订时履行(均已履行完毕);

二、就《刀郎之西域情歌》(VCD和CD)使用《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产生的著作权纠纷一并了结,原告万某甲不得就此事再向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及《刀郎之西域情歌》(VCD和CD)相关责任人(如委托出版者、表演者、发行者等)主张著作权侵权赔偿;

三、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再使用《送我一枝玫瑰花》(原名《相爱》),应正确署名勉行编词曲,并依法支付报酬。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元,原告万某甲已预交,由原告万某甲负担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原告万某甲(已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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