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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通讯费纠纷案

时间:2000-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商初字第060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住所广州市X路X号X楼。

负责人虞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海南省海事局干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下称海岸电台)诉称,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所属“洋浦”轮,自1998年10月10日至1999年9月止,在原告海岸电台发生通信费人民币x.66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南洋公司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通信费x.66元。

被告南洋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拖欠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岸电台通信费人民币x.66元予以确认,并愿在本民事调解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原告通信费人民币x.6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元由原告海岸电台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荣平

审判员梁旭

审判员蔡斌航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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