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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50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夏某某的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华信医院内科急诊医生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锁撬开,盗走医生钟涛(女,47岁)的人民币600元、身份证、银行卡数张等物,并从钟涛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从北京银行工资卡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北京银行金卡内取款人民币4500元。后被告人夏某某到大中电器商城持钟涛的北京银行工资卡消费人民币3280元,购买了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被告人夏某某将所买移动电话机销赃。后被告人夏某某被查获归案。赃款已挥霍。现作案工具改锥1把起获在案。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坦白了以下作案事实:

一、2005年1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宣武区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门诊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医生杨桂琴(女,49岁)的更衣柜撬开,盗窃杨的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并从所窃杨桂琴的北京商业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3160元。现赃款已挥霍。

二、200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体检中心医生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王某瑾(女,36岁)的人民币500元及诺基亚牌3310型移动电话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现赃款已挥霍。

三、2005年3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丰台区博爱医院二层眼科暗室,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刘娜(女,44岁)的人民币800余元及工资卡、身份证、图书卡等物,并从所窃刘娜的北京工商银行工资卡内分3次取款人民币5000元,并刷卡消费人民币3550元,购买了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赃物被销赃,赃款已挥霍。

四、2005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大口腔医院X层儿童口腔科,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护士张薇(女,24岁)的更衣柜撬开,盗走人民币200元及联想牌G886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赃款已挥霍。

五、2005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医院二层九病区医生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薛兵(女,38岁)的人民币300元及松下牌移动电话机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六、2005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民航医院内科门诊三层医生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王某花(女,30岁)的人民币70余元及摩托罗某牌T191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0元)。现赃款已挥霍。

七、2005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医院普内科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单卓华(女,35岁)的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信用卡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八、2005年9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华信医院三层外科门诊手术室外,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手术室外的更衣柜门锁撬开,盗走护士李健(男,34岁)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825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银行卡2张、身份证等物。后被告人夏某某从所窃的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1200元。现赃款已挥霍。

九、2005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医院眼科301诊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室内柜子撬开,盗走医生王某(女,34岁)的人民币300元及索爱牌T238型移动电话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等物。赃物已销赃,赃款均挥霍。

十、2005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海军总医院中医科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室内柜子撬开,盗走医生赵红(女,48岁)的人民币340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

十一、2006年2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外科一病房X房间医生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衣柜撬开,盗走医生孙永红(女,37岁)的钱包1个及人民币700元。现赃款已挥霍。

十二、2006年3月13日早上,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丰台区电力医院二层呼吸科女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护士曾率(女,24岁)的人民币500余元及购物卡等物,盗走护士唐一杰(女,27岁)的人民币500余元,盗走护士韩朝霞(女,24岁)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十三、2006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外科肿瘤病房医生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室内铁皮柜撬开,盗走医生周静(女,31岁)的人民币200元、招商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及商场打折卡、美容卡等物。后被告人夏某某从所窃周静的招商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2000元,并刷卡消费人民币3700元,购买了诺基亚牌N70型移动电话机1部。现赃物已销赃,赃款均挥霍。

十四、200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东城区陆军总医院骨科一区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护士矫健(女,24岁)的人民币70元及MP3、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赃款已挥霍。

十五、2006年4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二九二医院二层免疫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医生陈某(女,47岁)的人民币2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十六、2006年5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房山第一医院麻醉科值班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室内柜子撬开,盗走医生郭志华(男,37岁)的人民币600元及身份证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十七、2006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复兴医院肾内科X层护士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护士于某(女,24岁)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800元及身份证、信用卡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十八、2006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世纪坛医院三楼医生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室内柜子撬开,盗走护士石志玲(女,43岁)的人民币500元及索爱牌T23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30元);盗走护士王某梅(女,38岁)的DEC中恒牌MP4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现DEC中恒牌MP4已起获发还,赃款被挥霍。

十九、2006年6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解放军二六三医院普外科更衣室内,趁无人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更衣柜撬开,盗走护士魏海杰(女,24岁)的人民币80元及MP3、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钟涛、杨桂琴、王某瑾、刘娜、张薇、薛兵、王某花、单卓华、李健、王某、赵红、孙永红、曾率、唐一杰、韩朝霞、周静、矫健、陈某、郭志华、于某、石志玲、王某梅、魏海杰的陈某、证人王某、张某、陈某某、于某某、任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银行卡取款明细清单、消费清单、鉴定结论报告表、刷卡消费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目无国法,为谋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某告人夏某某因盗窃嫌疑被羁押后坦白了其余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罚金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犯罪工具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七百元,其中发还失主钟涛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元;发还失主杨桂琴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元;发还失主王某瑾人民币五百五十元;发还失主刘娜人民币九千三百五十元;发还失主张薇人民币四百元;发还失主薛兵人民币三百元;发还失主王某花人民币一百元;发还失主单卓华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失主李健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失主王某人民币五百三十元;发还失主赵红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发还失主孙永红人民币七百元;发还失主曾率人民币五百元;发还失主唐一杰人民币五百元;发还失主韩朝霞人民币三百元;发还失主周静人民币五千九百元;发还失主矫健人民币七十元;发还失主陈某人民币二千元;发还失主郭志华人民币六百元;发还失主于某人民币八百元;发还失主石志玲七百三十元;发还失主魏海杰人民币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蕾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刘花钗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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