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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号。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号。

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医学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委托代理人XX,该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医学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支付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XX承担,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XX医学中心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6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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