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刘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四终字第4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富海集团催化车间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驻义和镇大王某。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口区X镇X村委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口区X镇X村委委员,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上诉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苇场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苇场承包合同关系。

证据二,收据一张,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的要求交纳了承包费。

证据三,照片八张,证明现苇场已全部改成台田。

证据四,于培东的证言一份,证明苇场推坝用机械费1100元。

证据五,王某甲证明一份,证实苇场推坝用人工费150元。

被告质某某,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四、五均不予认可。

原审认为,对原告提供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三的八张照片,虽被告不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但该照片用来证实的目的,被告并不否认,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于培东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王某甲自己书写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上诉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农业局的村庄分地表一份,证明原告方所承包的苇场现土地实有亩数。

证据二,证人房树泉出庭作证,证明2005年1月24日区政府在农业局开会时,将苇场改成台田是经原告同意的。

证据三,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明2005年7月21日他曾拉着原告去看开发结束后的台田。

原告质某某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证人所说的不属实,对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认为属实,是去看过地,但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

原审认为,对被告提交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三不能证明被告的目的,不予采信。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X镇大王某将原为外村承包十年的X号路以东,X-X-X井以南,总面积40多亩的苇场一块收回,由本村村民公开竞标承包。原告王某甲作为乙方以10年承包费1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块苇场的承包权,并与东营市河口区X镇大王某作为甲方签订了书面的苇场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期为10年,即自2001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至,承包费为1万元,一次性交清。乙方在承包期内,对苇场的所有投资一律由乙方负担。凡国家占地或征地、污染等一律由甲方负责结算,临时占地、征地,当年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征地赔偿款时,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70%,乙方享受30%,根据实征亩数,甲方负责退还乙方剩余年数的承包费,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交违约金3千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于2001年3月29日一次性交纳了10年的承包费1万元。2005年1月24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召开动员会,因区政府建设城北防护林,其中涉及到原告所承包的苇场,该苇场需改成台田。2005年3月3日至2005年7月1日城北防护林全部开发完毕,原告所承包的苇场全部改成了台田。原、被告就该苇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因此诉来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苇场承包合同关系,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苇场土方款1250元;三,判令被告给付青苗赔偿费和违约金3千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苇场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至2005年3月。因河口区政府统一开发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区政府开发的目的是公益性质,开发后的土地仍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因土地面貌发生改变,原告现不同意再履行合同,应终止合同履行,被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内容发生了本质某变,因此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苇场面貌发生改变非被告单方毁约,是由于河口区统一开发所致,而该开发属公益性质,开发后使土地能力提高,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承包苇场的期限为10年,年承包费为1万元,而且在原告承包前该苇场已为成形苇场。承包费可均为1千元,原告已履行4年,享受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应按合同履行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承包费1万元不予支持,被告应退还尚未履行合同期的承包费6千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土方款1250元及青苗赔偿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甲于2001年4月1日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苇场承包合同;二、被告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王某甲六千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元,实支费二百三十二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二百三十二元,被告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五百八十元。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是国家统一开发土地,有些村民不同意开发,现在仍继续履行合同,从事芦苇生产。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当时村委召开了动员大会,上诉人也参加了,并且同意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开发。上诉人要求的土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二审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上诉人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上诉人在原审时主张的损失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三、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合同解除的认定与承包费的返还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河口区政府的土地开发精神,土地被开发后,相关善后工作由各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本案证据看,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收回土地是经得上诉人同意,且涉案土地的现状已经改变。由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河口区X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内容“……区政府承担全部的工程投资,各村X村的迁占工作,迁占所有费用由各村承担……”,结合本案案情,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给上诉人违约金3000元。上诉人主张的苇场投入的相关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某甲违约金3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0元,均由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某海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