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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訴L

时间:2008-01-15  当事人:   法官:副庭長鄧國楨、法官楊振權   文号:HCMP2023/2007

HCMP20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023號

(婚姻訴訟案件2005年第118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F

答辯人L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8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月15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6月7日,經過多天的內庭聆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麥沙朗就雙方爭議,即家庭子女管養權誰屬作出以下判決:

“1.家庭子女由妻子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

2.丈夫有界定探視權,可在一個月內探視家庭子女兩次,而未來12個月的探視方式須由社會福利署處監管。

3.妻子須於收到子女的學校成績表後7天內向丈夫提供成績表副本。

4.最新的社會福利進度報告須由今天起計十個月後向法庭存檔。

5.雙方均不可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若任何一方希望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應循正常途徑向法庭申請。”

2.在作出上述頒令前,麥法官已詳細考慮過雙方的誓章及口述證供,亦聽取過社會工作主任的證供及閱讀過有關的社會福利報告。

3.麥法官亦特別處理過妻子對丈夫作出的以下指控(一)對家庭子女施用暴力,及(二)對家庭子女曾作出性騷擾行為。

4.麥法官裁定丈夫曾對家庭子女,特別是大兒子施行不當的體罸,但不表示丈夫因此不得探視家庭子女。麥法官認同丈夫探視家庭子女時,須由社會福利署作某種形式的監管,但不表示丈夫每次探視家庭子女時,均需有社會工作主任實際在場。

5.麥法官認為妻子對丈夫性騷擾長子的證言前後不一致。無論如何,妻子所稱的事件已發生超過五年,而之後亦沒有人再提出有類似的事件發生,故此不應以該理由阻止丈夫對子女有恰當的探視。

6.妻子不滿麥法官的裁決,曾向麥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向上訴法庭上訴。2007年8月17日,麥法官駁回妻子的申請。

7.妻子仍不服,曾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同一申請,由於妻子要求法庭豁免有關入稟費用,其申請未能在限期內提出,屬逾期申請。

8.2007年11月8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亦拒絕給予妻子上訴許可。

9.妻子仍不服,現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希望本庭批准她就麥法官對家庭子女的管養安排作出的頒令,上訴至上訴法庭。

10.妻子認為法庭頒令准許丈夫一個月內探視家庭子女兩次不合邏輯,而法庭沒有指明每次探小孩的人數和探視時間亦會嚴重影響小孩的學習和生活,對她構成壓力。

11.妻子重申她要面對曾向她施虐者,即丈夫令她感到痛苦,亦影響她自強自立整個生活計劃的實現。

12.妻子更認為麥法官否認丈夫犯有性騷擾長子的行為,對她和小孩不公平,而社工實須在場的探視方式亦不能保障小孩的利益。妻子指丈夫已和另一女子結婚,更育有子女,故不應獲准每月探視家庭子女兩次。妻子強調丈夫沒有足夠時間每月探視家庭子女兩次,而該安排亦不符合丈夫的意願。

13.妻子更強稱其代表律師在她爭取贍養費問題上未能為她和孩子爭取最佳的利益,更強迫她簽署一些有關附屬濟助事宜的指示。

14.法庭考慮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問題必須以孩子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

15.婚姻雙方的對錯,婚前行為,為何導致婚姻破裂等等因素,不一定和孩子的福利有直接的關連。

16.妻子指丈夫在婚姻期間對她施虐,如屬事實,本庭對她表示同情,但這並非法庭要考慮的主要因素。

17.妻子重申丈夫曾對長子性騷擾,主審的麥法官已就事件作出詳細分析及考慮。

18.麥法官裁定妻子的證言不一致,而其所稱的事件已發生多年,不足以嚴重至應阻止丈夫對子女恰當的探視。

19.麥法官的裁決是有根據,亦是正確的。

20.妻子理應明白,亦應接受,雖然她和丈夫的婚姻不和,導致離婚收場,孩子和他們的父親保持接觸是有需要的,對他們的成長亦是有正面影響的,妻子不應無理阻撓。

21.本庭絕不認同妻子的立場,指准許丈夫一個月內探望孩子兩次不合邏輯。本庭認為丈夫一個月探望孩子兩次,以維繫他和子女的感情,絕對合理,亦有需要。法庭只是批准而非強制丈夫必須每月探視家庭子女兩次。妻子指丈夫沒有足夠時間每月探視家庭子女兩次,不構成更改有關命令的基礎。

22.原審的麥法官是經過小心分析雙方的立場及論據,亦有將社會福利署的報告書考慮在內,才行使酌情權,作出她認為合適、合理的管養權裁決。

23.以案件的背景而言,麥法官的裁決不但有根據,亦絕對是合情合理的。本庭全無理據更改麥法官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裁決。

24.當然,假若丈夫在行使探視權時有不合理的行為,妻子可將事件知會法庭,由法庭作出合理裁決。假若指控涉及刑事成份,妻子更可知會警方。無論如何,丈夫探視家庭子女是在社會福利署的監管下進行,本庭深信社會福利署會作出適當安排,確保探視恰當地進行。

25.在目前階段,本庭不能察覺麥法官所作的管養、探視權裁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26.妻子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之處。因此本庭亦拒絕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判令。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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