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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东豪铝塑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合民三初字第46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豪铝塑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东豪铝塑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双方案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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