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胡某某合伙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7-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奉民二初字第27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奉化市永兴机械厂职工,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颂,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合伙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欢桃独任审判,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1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因原告杨某某对反诉部分需要答辩期,本院于2007年2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宏、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年初,原告与被告等人合股开办了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2006年4月,原告退股,经清算、协商,公司资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8万元,约定于2006年5月20日之前还清。后被告还了10万元,尚欠18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还清欠款18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9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提供了以下证据:

1、股份解除协议书和欠条各一份,拟证明在被告投资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中,被告所有的股份中有原告的暗股,2006年4月,原告退股,经清算、协商,被告应给原告退股款28万元,约定于2006年5月20日之前还清的事实。

2、2006年8月30日和10月7日被告写给原告的信两封,拟证明原、被告解除合伙及被告欠原告合伙款28万元的事实。

被告胡某某辩称,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是被告出资20万元、沈某出资30万元登记成立的,沈某指派原告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来公司因开发洁具需要增加投资,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增加投资63万元,胡某年投资10万元,原告声称受让沈某某30万出资并增加投资10万元,累计投资40万元。2006年4月公司开发洁具失败,原告与胡某年要求退出,经测算按亏损30℅计算,被告应退还给原告28万元,被告已给了原告10万元。2006年10月底,被告与沈某碰面,当面向沈某核实后才知道沈某没有将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原告,因此股份解除协议书是被告在误以为沈某某出资已转让给原告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实际仅出资10万元,被告已给了原告10万元,被告还多付给原告3万元。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退还人民币3万元。被告提供了工商登记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和公司章程,拟证明原告在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没有股份,沈某委派原告作为董事参加公司经营的事实。

原告杨某某对反诉部分辩称,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都是被告一手操作的,原告并不知道,原告的出资是挂靠在被告名下的暗股,被告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是被告应付给原告合伙款28万元中的一部分,现在被告尚欠原告18万元。被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是公司的董事长,不可能在不问沈某某情况下来写股份解除协议书和欠条。所以要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根据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到(略)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向沈某作了调查,沈某说,他是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的董事长,胡某某以前与沈某有业务关系,胡某某要做洁具,找到沈某,要沈某投资,沈某就给了胡某某3万多美金作为投资;至于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如何成立、如何经营等沈某都不知道;沈某与杨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委派杨某某作为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的董事参加公司的经营,更没有将30万出资转让给杨某某;2006年10月沈某与胡某某踫到时,胡某某对沈某讲与杨某某吵架了,要分开了,有否讲30万出资转让的事情忘记了。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股份解除协议书和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解释说是在误以为沈某某出资已转让给原告的情况下签订股份解除协议书的,欠条也证明与股份解除协议书不一致。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给原告的两封信,因超过了举证期限,被告不同意质证。被告对沈某某证言的意见是被告认为沈某与原告是老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和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指出,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都是被告一手操作的;对沈某某证言,原告指出,事实上是因为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减、免税款,为了减、免税款,各股东的钱给了沈某后,沈某再从日本汇了3万多美金到公司,这样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实际上沈某并未出资。

综合上述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庭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股份解除协议书和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本庭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协议书和欠条的质证意见无证据佐证,本庭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2006年8月30日和10月7日被告写给原告的两封信,因超过了举证期限,被告不同意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证明了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公司中有原告的出资,而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在公司中是有出资的,只是原告说自己出资40万元,被告说原告只出资10万元,而且还有案外人胡某年也出资10万元,被告也增资63万元,这些都没有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记载,所以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公司中有原告的出资,并不能说明原告实际没有出资,反而证明了原告所说的原告的出资是挂靠在被告的名下的暗股的事实。被告提供的公司章程第二十条是说由被告委派一名董事,沈某委派两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现在被告没有沈某某书面委派原告的通知,而且沈某也否认委派过原告,所以公司章程不能证明沈某委派原告作为董事参加公司经营的事实。证人沈某某证言,与工商登记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及原、被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庭对证人沈某某证言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认证情况和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05年4月,被告出资20万元、沈某出资30万元登记成立了中外合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公司的登记和经营都由被告经手,沈某都不知道。2005年至2006年初,原告陆续出资40万元给被告,与被告合伙投资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案外人胡某年也投资10万元,原告和胡某年的出资没有在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登记,大股东沈某也不知道。原告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20日,原、被告和胡某年三人签订了股份解除协议书,载明“宁波洁尔美洁具有限公司原投入资金壹佰叁拾叁万元,其中胡某某捌拾叁万元,杨某某投入肆拾万元,胡某年投入壹拾万元。因种种原因,目前股份、资产归胡某某所有和经营,经协商其中杨某某亏损承担壹拾贰万元,胡某年亏损承担叁万元,胡某某应付给杨某某人民币贰拾捌万元,付给胡某年人民币柒万元,2006年5月20日之前还清,另立借条为凭,……2006年4月20日起,公司内债务和经营都有胡某某享有和承担,与杨某某、胡某年无关。”同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尚欠杨某某股份解除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此后,被告付给原告10万元,尚欠18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8万元合伙欠款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关于沈某指派原告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原告声称受让沈某某30万出资,2006年10月底,被告当面向沈某核实后才知道沈某没有将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原告,股份解除协议书是被告在误以为沈某某出资已转让给原告的情况下签订的辩称,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又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逾期付款,应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某欠款x元,并赔偿给原告杨某某逾期付款损失9000元

二、被告胡某某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90元、反诉费141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x,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欢桃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盛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