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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一初字第18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云南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段波,该公司职员。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於蓝,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超英,该公司职员。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5日签署一份《债务代偿协议》,鉴于被告对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有五千多万元的债务,被告当时面临无法还债的紧迫状态,而中国银行不愿意接受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为分别位于跑马山和黑土凹的两个仓库相关权利,土地使用证x、官国用93字第x以及房屋产权证号x、x或上述证号所对应的新证号)作偿债方式,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协商妥善处置其债务纠纷,纠纷处置完毕后由被告将其向中国银行抵押的上述房屋和土地产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一直未能办理完毕。现原告发现被告即将改制,而改制实施之日后,上述产权的权利人将发生变化,过户登记将难以继续依照协议约定过户,这将直接导致双方所签协议无法全面履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依照合同将约定的财产权利评估价值4218万元交付给原告;二、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双方于2004年3月5日签订的《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将其位于跑马山仓库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呈国用2000字第X号、呈国用2000字第X号)、位于黑土凹仓库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官国用93字第x)和上述两仓库所对应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x、x)过户给原告云南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若上述证号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新证号为准)。

二、案件受理费x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x元,由被告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人民陪审员张光华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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