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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尹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某,女,81岁。

被告尹某,男,76岁。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尹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大山、吴天路,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现住房系私人房产,被告强行在原告后墙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原告排水、通风、安全,现致原告的厨房渗水,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并给原告造成2000元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所建的小棚已经二十五六年了,当时原告也没有异议,更没有阻止被告,而且王XX(原告丈夫)说只要不超过窗户的高度,就可以搭建。现在事隔二十多年,原告又起诉我,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居住在本市鼓楼区X路X号院,原告住X层X号,被告住X层X号。二十多年前,被告在原告房屋后墙外搭建简易棚用于存放煤球,该简易棚无建筑许可证。2010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简易棚并赔偿损失1000元。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增加至2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产权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告房屋的后墙外搭建简易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尹某将位于原告房屋后墙外搭建的简易棚拆除;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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