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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辛刑初字第1-169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辛集市X镇X村人,住(略)。2006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普、郭志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普及诉讼代理人罗海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志涛及诉讼代理人王仲渤、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袁某至小位公路高速桥北时,与相对行驶的郭建普无证驾驶的冀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郭建普和摩托车乘车人郭志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建普之伤属重伤,郭志涛之伤属轻伤,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袁某某的讯问笔录。2、被害人郭建普、郭志涛的询问笔录。3、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4、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7、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9、辛集市X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清单。10、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11、郭志涛身份证复印件。12、郭建普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3、查询证明。14、郭建普、郭志涛诊断证明书。15、郭建普被损伤后照片。16、受理案件登记表。17、立案决定书。18、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袁某至小位公路高速桥北时,与相对行驶的郭建普无证驾驶的冀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郭建普和摩托车乘车人郭志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建普之伤属重伤,郭志涛之伤属轻伤,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普申请鉴定其伤残等级,经河北省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建普伤残等级为五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郭建普、郭志涛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执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5年11月25日下午,袁某某驾驶拖拉机沿袁某至小位公路高速桥北时,从对面来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车速特别快,和他的拖拉机撞在一块,摩托车被撞到了道的旁边。

2、被害人郭建普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05年11月25日下午,郭建普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郭志涛沿袁某至小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高速桥北时,一辆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占了车道,由于躲闪不开,摩托车与拖拉机相撞。

3、被害人郭志涛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05年11月25日下午,郭志涛乘坐郭建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高架桥时,由南往北驶过来一辆拖拉机占道行驶,摩托车躲闪不开,与拖拉机相撞。

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的交通事故现场位于袁某至小位的公路高架桥北。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生事故的情况及现场车辆情况。

6、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郭建普之伤为重伤。

7、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郭志涛之伤为轻伤。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建普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郭志涛无责任。

9、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证实,二轮摩托车前部仪表、大灯严重损坏,减震器断裂,前脸损坏,前轮胎掉落。拖拉机机头、左后轮胎有45×10㎝擦痕,车厢前左角有10×5㎝撞击痕迹,距地面高度60㎝。

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袁某某的拖拉机制动良好,无灯光,无后视镜。郭建普的二轮摩托车严重损坏。

11、辛集市X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清单证实,郭建普二轮摩托车的修理项目及价格为1233元。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出生于1959年11月16日,系河北省辛集市X镇X村人。

13、郭志涛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郭志涛出生于1983年2月18日,系河北省辛集市X镇X村人。

14、郭建普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郭建普驾驶证准驾车型为G,行驶证为郭建亭,检验合格至2003年4月。

15、查询证明证实,经对石家庄市交管系统微机网络进行查询,被告人袁某某没有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

16、郭建普、郭志涛诊断证明书证实,郭建普被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左股骨多段骨折,左胫腓骨骨折,血管神经损伤。郭志涛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胫腓骨骨折。

17、郭建普被损伤后照片证实,左大腿下肢截肢。

18、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11月25日17时,“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袁某至小位公路上发生一摩托车与拖拉机相撞事故,有人受伤。

19、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4月26日对袁某某涉嫌交通事故一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春英

审判员邓兰志

审判员赵彦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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