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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挪用资金上诉案

时间:2006-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0379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女,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大学文化,北京燕园智业企业管理中心出纳,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黎某退赔人民币13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燕园智业企业管理中心。

原审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代理审判员陶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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