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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金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43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丽水市益智书店业主(经营地址:松阳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金某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为与被告金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陈江风

审判员金某红

审判员李某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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