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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案

时间:2006-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门刑初字第0019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门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化名“申李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1998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以给杜某某家看风水、保佑家人平安、祈福等封建迷信手段,骗走杜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已退赔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高某某、张某己、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6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小羊坊渠羊路王某某家,以王某某之妻患有邪病、能为其治病为名,骗走王某某人民币x元(赃款已起获并发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庚、蒋某某、梁某辛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封建迷信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宝芬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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