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勋、黄某乙,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锦绣花园楼上。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没达成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勋,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方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商丘市“翰林雅居”房地产项目3#、4#楼工程,经人介绍由李文生经手,分别于2008年6月2日和7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七十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并出具了借条。“翰林雅居”房地产项目系李文生以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后因李文生突然死亡,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在明知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反而约定:将“翰林雅居”房地产一、二期项目全部资产抵偿给被告刘某某,而张某某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得到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却承担了大量的债务,这种约定明显是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是一种无效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七十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四十万元;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承接资产和债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未进行答辩。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对2008年7月15日的借款五十万元无异议,但对2008年6月2日的借款二十万元有异议,该借款不是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对五十万元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另,因对借款五十万元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故对原告诉请五十万元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为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在双方意思表示清楚、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有效与否应由专门机关或双方当事人认定。请求驳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七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四十万元,互负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在承接资产和债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两张,以此证明由李文生经手以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借款人民币七十万元,用于‘翰林雅居”工程建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此证明“翰林雅居”工程系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楼盘物权归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3、已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以此证明李文生系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借款是职务行为,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应予偿还。4、刘某某的民事起诉状一份,以此证明投资人是李文生。5、赵某的问话笔录一份,以此证明开发“翰林雅居”小区实际投资人是李文生,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楼盘进行转让抵偿是不真实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抵偿行为是无效的。6、李振廷的问话笔录一份,以此证明借款的经过及七十万元现金均用于“翰林雅居”工程建设,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承接该楼盘,应偿还借款本息。7、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协议未经天宇公司授权,所签协议无依据。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关于“翰林雅居”项目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此证明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就债权债务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庭审中,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对原告陈某某及被告刘某某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中,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1中的2008年7月15日的借条及证据4未提出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1中2008年6月2日的借条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该证据不能证明李文生的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利兆公司没有对其授权,属于个人行为。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但提出不能证明所有权为利兆公司,受偿权只能是投资方及开发商。对证据3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未加盖公章,为无效证据。对证据5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该证据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6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该证据不能证明二十万元和五十万元都是借给利兆公司的,只能证明是李文生借的款,李振廷不知道利兆公司的情况。总之,除去利兆公司认可的五十万元外,其他二十万元及利息与利兆公司无关。对原告所举证据7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该裁定仅中止调解书的执行,但并无任何机构否认协议的效力,协议是否有效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庭审中,被告刘某某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

庭审中,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刘某某所举证据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此协议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现已中止审理不能证明被告利兆公司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所举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被告方未提出异议的证据1中的2008年7月15日的借条一份及证据4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1中的2008年6月2日的借条,虽未加盖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因该证据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2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被告方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观点,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3、5、6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且与原告所举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5、6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因原告所举证据7与本案无关,违反了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因被告刘某某所举证据违反了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商丘市“翰林雅居”房地产项目3#、4#楼工程,由时任其股东的李文生经手分别于2008年6月2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二十万元,后又于2008年7月15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五十万元,均出具有借条,双方就借款期间的利率约定为月息3分。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将该借款偿还于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陈某某的欠款,故对该纠纷应由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双方虽就借款利率作有约定,但双方就借款利率的约定为月息3分,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另原告陈某某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七十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四十万元;被告张某某、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承接资产和债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另,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提出2008年6月2日的借款二十万元不是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因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观点,故对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的此点质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x元本金从2008年6月3日起开始计息,x元本金从2008年7月16日开始计息。以上利息均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侯贤领

审判员魏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