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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7-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刑初字第23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伤害他人,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6月22日16时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X镇唐家岭北站附近,以谎称能为被害人潘某(男,20岁)伪造网上注册的高等院校毕业证1本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06年9月1日被民警抓获。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证人冯某、董某证言、被害人潘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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